关于传发《江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者: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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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发《江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

行动的通告》的通知

 

设区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推动有效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老大难问题,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传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地要立即组织印制并广泛张贴《通告》(印制规格为2开白纸,印制版式从ftp下载,ftp://172.23.98.6/,账号:jdglc,密码:jdglc)。张贴范围为本地区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等重点场所的明显部位。同时,将《通告》内容和要求提供给当地新闻、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报道。要以宣贯《通告》为契机,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集中曝光一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剖析危害性和危险性,警示居民群众自觉规范停放车辆,杜绝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切实打通生命通道

附件:江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告

江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1225

 

江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但是,目前全省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因此影响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按照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治理重点

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

二、具体工作任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详情请查询江苏消防网通知通告栏《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标准》)

2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3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4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5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6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7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管理机构参照前款规定,落实住宅区内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职责

三、违法行为处理

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规划、房管、城管、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法实施警告、罚款处罚;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对拒不改正,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四、投诉举报热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可向当地12345平台或96119 火灾隐患举报热线反映。

特此通告。

                              江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