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发布者: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23-01-06

近日,市物业主管部门在对原《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完善基础上,正式出台了《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实施四年作用明显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改、完善
早在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明确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为加强我市物业行业市场监管,督促物业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原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11月制定出台了《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四年来,《暂行办法》的认真实施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而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持续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提升广大市民居住幸福感、获得感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暂行办法》实施已四年,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各方面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修订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1]第10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政务办关于开展我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信用发[2021]177号)等文件要求取消失信企业“黑名单”;二是认真落实《关于以党建引领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建组[2019]58号)和《关于加强党建引领推进物业行业建设的意见》(扬组通[2020]19号)要求,将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情况和业主、基层党组织对企业考核情况加入信用信息记分体系;三是针对四年实施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对《暂行办法》相关内容予以规范和完善。

征求、吸纳相关各方意见建议
严格依法依规实行四重审查
首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市物业主管部门不仅召开座谈会听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意见和建议,还向市发改委信用处、市住建局物管处和各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在修订《暂行办法》时吸纳了各方合理意见。

其次进行合法性、稳定性、廉洁性和公平性竞争审查。2022年3月14日市住建局政策法规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物业行业实际,对《暂行办法》提出了合法性审查修改建议。2022年6月22日市住建局机关党委召集相关处室和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廉洁性评估,共收到建议、意见多条,局信访办也进行了稳定性评估。2022年11月8日起《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后,市住建局政策法规处对其进行了公平性竞争审查。

在上述认真准备基础上,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四年来的工作实践,综合每年考评过程中发现的不足,修订、形成《办法》,并报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予以发布。

《办法》共分五章,计51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附则,具体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使用和监管的程序和要求。

总体而言,《办法》集信用记录、评价、使用和监管于一体,明确要求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广大市民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以不断提升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满意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