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普法微课堂】《民法典》|与我们休戚相关的物业纠纷那些事儿(第三期)
发布者: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23-09-28

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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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业主买了市区某多层住宅小区的一楼120平方米住宅一套,该房屋有地下两层,负一层为自行车库,负二层为汽车库,设有电梯可达地下一层,室内无楼梯到达地下。该业主在收房时,物业公司要求其缴纳一年3064元的物业费,业主认为按当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应该是1.6元/平方米/月,算下来也就2304元,物业公司肯定乱收费了。物业公司解释说,没有乱收费,多出来的是电梯运行费和公共能耗费。业主表示不可接受,他家住一楼,这个楼层根本不需要乘坐电梯,怎么可能还要交电梯运行费呢。
该业主认为不坐电梯就不交电梯运行费的说法对吗?
该业主的说法不对业主即使不乘电梯也要交电梯运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电梯属于本单元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所有业主应当共同承担电梯的相应维修养护、检测校验、能耗等费用,业主可以放弃乘坐电梯的权利,但不能放弃支付电梯维修养护和运行能耗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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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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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发改部门规定的不同不同楼层所承担的费用可能有所区别具体标准有什么规定
依据原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价服[2017]45号《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小区,按面积比例分摊电梯运行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带有地下车库且电梯从地下车库到达本层的一楼住户,其电梯运行费按不高于一楼的建筑面积的80%交纳。 
(二)以下情形一楼住户免交电梯运行费:有地下车库但电梯不到达一楼的;电梯从一楼起始的;户内有楼梯到达地下车库的。
(三)带阁楼或跃层式的顶楼住户,按电梯到达层的建筑面积交纳电梯运行费。
其余楼层均按100%交纳电梯运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