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电梯属于本单元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所有业主应当共同承担电梯的相应维修养护、检测校验、能耗等费用,业主可以放弃乘坐电梯的权利,但不能放弃支付电梯维修养护和运行能耗费用的义务。
法条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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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电梯属于本单元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所有业主应当共同承担电梯的相应维修养护、检测校验、能耗等费用,业主可以放弃乘坐电梯的权利,但不能放弃支付电梯维修养护和运行能耗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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