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某自2022年2月起在扬州某小区担任物业经理职务,主要负责小区装潢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李某某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从小区物业群内获取了多个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包含业主姓名、房号、联系方式、房产面积)。
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李某某单独或者伙同其手下保安柳某等人,将在日常工作中获取到的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出售给门窗公司王某、装饰公司钱某等人谋取非法利益。
经统计,李某某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次,累计1990条,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香烟数条;柳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次,共计275条,获利香烟数条。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官提醒
上一篇:【普法微课堂】《民法典》|与我们休戚相关的物业纠纷那些事儿(第五期)
下一篇: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