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民法典》|与我们休戚相关的物业纠纷那些事儿(第六期)
发布者: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23-11-11

【基本案情】李某某自2022年2月起在扬州某小区担任物业经理职务,主要负责小区装潢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李某某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从小区物业群内获取了多个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包含业主姓名、房号、联系方式、房产面积)。

6.1

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李某某单独或者伙同其手下保安柳某等人,将在日常工作中获取到的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出售给门窗公司王某、装饰公司钱某等人谋取非法利益。

6.2

经统计,李某某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次,累计1990条,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香烟数条;柳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次,共计275条,获利香烟数条。

法院判决


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柳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柳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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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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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行业企业要牢固树立守法意识,禁止非法收集、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同时,加强技术防护,注意信息数据的加密和脱敏处理。公民个人务必要树立信息自我保护意识,网上“冲浪”时不轻易安装不明软件,不随便点击聊天中的不明链接,谨慎填写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