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十条规定”的公告
发布者: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24-02-29

广大市民、社会单位:
近期省内外发生多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为及时消除住宅小区火灾隐患,全力防范同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现将住宅小区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扬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就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避免在户内停放、充电;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敷设要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定;
三、不得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
四、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和电池产品,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
五、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请专业维修机构人员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维修保养,及时对电池、电线、电路进行检查;
六、住宅物业管理单位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八、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九、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住宅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本公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函、来访等形式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有关要求,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奖金或奖品、证书等奖励。
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五)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扬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