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1970-01-01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五)单位会员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用系统中信用评分达到2 A 级以上(含2A级);特殊情况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单位会员在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失信记录、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恶意扰乱市场秩序记录;

(七)个人会员应是年龄 70 岁以下,热心物业管理事业,且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二、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六、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七、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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