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倡议:开展“楼道革命”,畅通“生命通道”
发布者: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26-01-2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市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积极倡导广大会员单位认真排查楼道杂物堆放情况,开展“楼道革命”,畅通“生命通道”,全面消除楼道堆放杂物、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安全隐患。

楼道杂物的五大危害

极易引发火灾

纸箱、旧家具、泡沫等杂物多为易燃品,遇明火或烟头极易引燃,并迅速蔓延,造成重大损失。

堵塞“生命通道”

楼道是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唯一逃生通道。杂物堆积会阻碍人员疏散,甚至将通道变为“死亡通道”。

影响环境卫生

杂物堆放影响楼道采光通风,成为卫生死角,滋生细菌蚊虫,影响居住品质。

存在安全隐患

旧家具、自行车等堆放不当,易造成老人、儿童绊倒摔伤。堆放的废旧电器、化学品等也存在漏电、泄漏等风险。

侵害公共利益

楼道属全体业主共有,私自占用属侵权行为,影响邻里关系,破坏社区和谐。

清理整理的重点


楼道杂物清理

对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公共管道井等区域堆放旧家具、纸箱、废旧车辆等杂物进行排查清理。

消防隐患整治

重点整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等是否正常工作;消防卷盘软管、消防水带盘卷等设施是否完好;高层住宅小区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

违规充电整治

对电动车入户充电或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充电,以及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现象进行引导和劝阻。

物业企业“五必须”

落实主体责任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将楼道管理纳入日常巡查和绩效考核。

加强巡查整治

每日防火巡查,每周专项检查,对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保障设施完好

定期维保消防设施,确保消火栓、喷淋、应急照明等完好有效,并建立微型消防站,提升初期火灾处置能力。

深化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消防知识,定期组织演练,引导业主养成“三清三关”(清厨房、清走道、清阳台,关电源、关气源、关火源)等安全习惯。

建立长效机制

制定楼道管理规约,推行“文明楼道”创建,鼓励业主参与监督,巩固整治成果。


业主务必“五做到”


做到自觉清理自家门前杂物

主动清理堆放在门口、楼梯间的物品,确保“自家门前清、公共楼道通”。

做到不占用消防通道

不在楼道、安全出口等处堆放任何物品,不锁闭安全出口,不占用消防车通道。

做到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

不在楼道、室内为电动车充电,不“飞线充电”。使用集中充电设施,并做到“充满即拔”。

做到爱护消防设施

不挪用、圈占消火栓和灭火器,发现设施损坏及时告知物业。

做到积极参与社区治理

主动配合排查整治,发现隐患及时通过业主群等渠道反映,争当“安全监督员”。

楼道堆放杂物可能违反的
法律法规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5.《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8.《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一)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损坏、挪用消防设施设备;

发生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机关,并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管理规约但尚不构成违法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9.《扬州市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定期对共用部位、设施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10.《扬州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标线完好有效的;

(二)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的;

(三)未定期对共用部位、设施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的;

(四)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对物业说

各物业服务企业被要求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做好日常巡查与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上报。

对业主说

安全无小事,防范靠大家。培养“自查自改、自防自救”的好习惯,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心、舒心的社区环境。


让我们从清理家门口的楼道开始,给自己和邻居们送上一份最实在的“新年平安礼”。

清走一件杂物,就少一分危险;多一分警惕,就多十分安全。

8.1